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茂永股份有限公司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