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九三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自訴人所負責經營之縱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縱貫公司)素無往來,突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二月間,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多次到自訴人所營縱貫公司門市部,向自訴人購買水電設備、材料多種,並要求自訴人運至其指定地點,合計總價金為新台幣十六萬四千一百三十八元,詎自訴人嗣後向其收取貨款,被告竟拒絕給付,因認被告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云云。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罪嫌云云,固據其提出出貨單影本三十九張以資證明,惟出貨單祇能證明當時被告有負欠自訴人貨款之事實,尚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有詐欺故意之犯行,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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