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自字第1號自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金池 自訴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
王姿淨 律師 杜孟真 律師被告 蔡家福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律師
談虎律師 施宣旭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古瑞君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