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商股羅韋淵被告黃正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5日10
2年度侵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2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已於102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