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祿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之1
被 告 戊○○ 住台中市
被 告 丙○○
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2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24日上午11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