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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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債務人 張維蘭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加計管理人報酬等必要費用,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繳41,040元(計算式詳附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胡菘湶附表:預納費用額計算式⑴郵務送達費:12,040元(計算式:43元×20次×【13+1】人=12,040元)。
⑵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30,000元。
⑶合計:41,040元(計算式:12,040元+30,000元-1,000元=41,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