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1月23日95年度易字第175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以95年度易字第175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案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尚須調查釐清,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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