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林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50,317元(計算式:273地號土地面積2,061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7,3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1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之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提出被繼承人 楊曾愛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提出被告 林清靠 (男、住彰化縣○○鄉○○村0鄰00號)、 林春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宋阿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忠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清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州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甫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喻宣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美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志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