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3號
異議人 歐永騰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吳棍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43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