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3號

異議人 歐永騰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吳棍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43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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