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馨平彭祉嘉彭艷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請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中所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提出鄰近土地實價登錄或房仲交易價值參考資料以釋明聲請人名下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大約為何?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三、據聲請狀陳稱聲請人父親之扶養義務人有4人,亦請提出渠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說明每月扶養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係與其餘扶養義務人分攤後或分攤前之數額?若其餘扶養義務人無法負擔扶養費,則應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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