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移調字第267號清償消費款給付管理費
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下午4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到
被 告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