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柜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肆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白色粉末2包經送鑑結果,確認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1.44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485號卷第21頁),核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於被告陳柜妏為警查獲時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依卷內事證尚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無證據證明其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而無法析離,非屬違禁物,尚不得於本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各取樣0.01公克、0.011公克鑑驗部份(見同前鑑定書),既已鑑析用罄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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