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4號再審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蘇彥騰 等人間請求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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