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高琬筑
被   告  吳宏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臺南市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