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簡字第23號
原 告 沈春玉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
被 告 沈安財
沈安順
沈数鳳
沈 里
沈 月
林秀里
沈政雄
張志強
張淑惠
上二人共同
特別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所設定
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沈安財、沈安順、張志強、張淑惠、 沈里 、沈数鳳、 沈月 應
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銷。被告林秀里、沈政雄應
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安財、沈安順、沈里、沈数鳳、沈月、林秀里、
沈政雄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因繼承取得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前經訴外人 沈塗 於40
年4月26日設定之不定期地上權登記(屏登字第000757號,
下稱系爭地上權),嗣沈塗於50年9月18日死亡,兩造因繼
承而公同共有系爭地上權,並登記如附表所示。系爭地上權
原設定目的係以設置建築改良物為目的,惟系爭土地已無沈
塗所有之建物存在,現況兩棟房屋均為原告所有,是系爭地
上權之設定目的已不存在,為此依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請
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
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張志強、張淑惠陳述:不爭執系爭土地上之二棟房屋均
為原告所有,至是否塗銷地上權請法院審酌等語。其餘被告
則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訴外人沈塗於系
爭土地上設有系爭地上權,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地上
權,並分別辦理如附表所示之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3
、96至105頁),並有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30日
屏所地一字第10930104000號函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
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切結書、等附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36至44、49至77、86至92頁),此節應堪
認定。
五、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
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
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
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
且於民法物權編99年1月5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
地上權,亦適用之,同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設有規定
。再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已無沈塗所有之建物存在,現況
兩棟房屋均為原告所有,亦據其提出現況照片為憑(見本院
卷第15頁),且為被告張志強、張淑惠所不爭,其餘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予以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則以系爭地上
權並未定有期限,存續至今將近70年,地上權人亦未設有建
築物,堪認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目的已不存在,如令系爭地上
權繼續存在,有礙於原告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本院考量上
情,因認系爭地上權已無存續之必要,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
定,宣告終止系爭地上權。末按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
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系爭
地上權既經終止,地上權人即負有塗銷地上權登記之義務,
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原告公同共有地上權之潛在持
分,因其兼具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地位,混同消滅,依前開規
定,被告即負有除去系爭地上權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限制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
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嘉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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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權利人│登記日期│字號│土地地號│設定權利│存續期間│登記│權利範圍│
││││││範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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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安財│108年6月5日│屏登字第│屏東縣 萬丹 │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繼承│公同共有│
││沈安順││06993○號○鄉○○段│貳厘 陸毛 │││全部│
││沈春玉│││1446-3地號│參系││││
││張志強││││││││
││張淑惠││││││││
││沈里││││││││
││沈数鳳││││││││
││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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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秀里│108年12月24日│屏登字第│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繼承│公同共有│
││沈政雄││16724○號○鄉○○段│貳 厘陸毛 │││全部│
│││││1446-3地號│參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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