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森廣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森 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已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樺嶺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4年6月30日│24,675元│H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營分行││││││ 陳清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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