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機車所有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承德 (法定代理人 王慧文 )間因確認機車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