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0號債權人源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著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WARIDSUNTAN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權人所請求之金額7萬9699元為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總和,惟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請表明本件遲延利息之計息本金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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