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