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4號抗告人 楊玉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84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載為「民事聲請再抗告狀」),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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