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4號追加原告 程黎明
候懿真 林 蔡淑貞 張笑航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 鄭萬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追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原告程黎明、候懿真、 林蔡淑貞 、張笑航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8,000元、16萬8,000元、22萬6,800元、16萬1,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1,770元、2,430元、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