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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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縣○○鎮○○路○號旁店鋪房屋及生財器具全部遷讓交付原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22,100元;又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縣○○鎮○○路○○○○號房屋,其中編號第四樓A室房間及寢具全部遷讓交付原告部分,A室房間核定為81,067元、寢具(含電視機一台、冷氣機一台、冰箱一台、辦公桌椅一組、彈簧床一組、衣櫃一台)核定為16,000元,總計119,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