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9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佩柔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五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謝月圓 」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應為乙○○,此觀原告起訴狀、卷附現金
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戶籍謄本所載即明,本院前開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誤載被告乙○○之姓名為「謝月
圓」,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均不生影響,爰
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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