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1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8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
105年11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惟查,聲請人另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月3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執壬字第14554號執行指揮書
1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已非由本院執行羈押,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