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11號聲請人祭祀公業 何合季 何合誠季 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之相關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或以系爭本票影本為附件至警局報案之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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