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尹南鵬 被告 鄭宏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