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勝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624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國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馨股
103年度偵字第26242號被告陳國勝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勝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巷00○0號住處,因故與其父 陳榮華 發生口角。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 康文曄 及 黃泓智 於接獲通報後,於同日晚間7時許到場處理,陳國勝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靠北」、「頭殼壞去」(臺語)等言語,當場辱罵康文曄及黃泓智警員。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榮華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現場蒐證光碟及錄音譯文、員警職務報告書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