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何麗玲 被告 羅梓華
李宛津 胡哲銘 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施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李宛津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6年公告現值442000元/平方公尺×面積7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2=0000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佰零參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