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智維 清算管理人 林清漢 律師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黃家珍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紀信吉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聲請人許智維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林清漢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林清漢律師就債務人許智維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99年10月14日以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經斟酌本件管理人有列席債權人會議乙次,又考量本件管理人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繁簡程度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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