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92號

原告林家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林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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