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代理人 林忠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惠如
本票附表:113年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卓文 祝卓文吉 張献章 75年4月8日75年10月8日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