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郭水塗
鄭翠花 郭岳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妙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 李世強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901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鄭彩鳳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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