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4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8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2433號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王帷宸 即 王惠清 即 王語淳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投保紀錄,俾便對債務人之保險契約予以執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