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99號債權人 張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謝淑娟(生日72
年2月8日)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記載「5000元或3000+財物手鍊、戒指」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請求標的之數量應明確。)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求利率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陳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㈤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並詳列計算式。(請求標的之數
量應明確即請求金額應明確)。㈥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晚餐、手鍊、戒指各項支出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