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9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頁,原告公司代表人為 陳伯燿 ,經理人為 羅建明 ,請敘明賴榮崇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法律依據,並檢附證據資料,以及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被告「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 洪郁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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