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9號債權人驊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債務人公司設於苗栗縣
,似非本院管轄,請補債務人公司營業所設於台中市之釋明資料。
㈡查報 吳芳瑜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係辰星營造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吳芳瑜係債務人,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