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申學庸 即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此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該會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9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主管機關即文化部對於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條文」所示內容乙節並無意見,並要求儘速向法院辦理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登記事宜等情,有文化部民國
103年12月11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