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宇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宇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宇賢於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並於110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5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8623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