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王蔡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7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7月23日至122年7月2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蔡絨、 王清彬 。嗣債務人王清彬於92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7月31日,應按月清償,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11月2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05,29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 武秀 ││620-5│建│15.00│全部│├─┼───┼────┼───┼───┼──────┼─┼─────┼──────┤│2│臺中│清水│武秀││621-7│建│67.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82│臺中市清水區武│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48.03││全部││││秀段620-5、621│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60.78││││││-7地號│造│騎樓:12.75│││││├───────┤層數:2層│電梯樓梯間:││││││臺中市清水區海││6.00││││││濱路252之13號││合計: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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