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1.16│96.11.4│├──────────┼──────────┼──────────┤│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172號│第2839號、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6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62號│97年度訴字第3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31│97.3.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62號│97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判決確定│97.03.03│97.5.5│││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緝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第273號│1371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2.13│96.12.13│├──────────┼──────────┼──────────┤│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939號、97年度毒偵│第2939號、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64號│字第36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35號│97年度訴字第3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3.31│97.3.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35號│97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判決確定│97.5.5│97.5.5│││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71號│1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