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40號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尚億 即欣億工程行、 林淑娟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尚億即欣億工程行、林淑娟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尚億即欣億工程行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死亡,相對人林淑娟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