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方正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889元│自民國10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5││││月18日起│││├──┼───────┼───────┼──────┼────────┤│002│1,876元│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4.83│├──┼───────┼───────┼──────┼────────┤│003│68,725元│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4.9│├──┼───────┼───────┼──────┼────────┤│004│1,101元│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4.98│├──┼───────┼───────┼──────┼────────┤│005│24,765元│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