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並捨棄九十八年四月份薪水。
二、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願原諒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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