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2時9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將被告之消
費及繳款明細寄送於被告,並向本院提出郵寄之證明,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