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8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81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
27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蔡蓓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蓓雅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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