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8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榮春 債務人 洪正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叁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