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中 徹即 涂振隆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按本件聲請雖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但該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載明民國105年間及107年以後之收入說明,請重新補正民國106年3月28日起至108年3月27日止期間之收入說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自106年3月28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請提出新任公司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六、依聲請人之主張,聲請人現每月收入僅能勉以維持每月支出,是否仍欲請求更生?如有調整每月支出,請重新提出更生方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