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竣中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 洪祥翰 與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業據被告 洪承瀚 供承不諱,而被告乙○○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犯情節,業經共犯洪祥翰證述在卷。此外,並有扣案海洛因7顆、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尚有共犯即綽號「 陳董 」之人尚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9年
9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