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 游家豪 (原名 游祥貴 )被告福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景松
洪青青 葉步宏 李宗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