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張素辣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 高月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雷安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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